砂拉越政府应在法庭上恢复砂拉越的油气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索取5%的销售和服务税(SST)。

砂拉越人民抗议

砂拉越首席部长公开认可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63)和1974年石油开发法(PDA1974)的有效性令砂拉越人民感到不安(婆罗洲邮报“砂拉越和国油于2020年5月8日解决了SST争议,石油公司付款”),而砂拉越人民则认为这种公开认可是最大的损害,从而维护了联邦政府和马来西亚国油利益。砂拉越人民认为砂拉越政府应在法庭上恢复砂拉越的石油和天然气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索要5%的SST。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有效性

维护砂拉越利益者说,在1963年招募砂拉越和沙巴为平等伙伴以建立马来西亚的过程中,从未进行过全民公决来确定砂拉越人民的意愿。

科布尔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仅采访了几千名砂拉越公民,以方便地得出砂拉越人民同意加入并组建马来西亚的结论,这表明该筹划和行动是在匆忙中完成的,没有获得砂拉越人民的准确意见,更不要忘了当时有大规模的街头抗议活动和商店关门以抗议砂拉越加入马来西亚。

在签署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期间,砂拉越和沙巴是英国的殖民地,而马来亚联邦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因为这两个英国殖民地无法与一个称为马来亚联邦的独立国家签署《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因此,上述可疑情况使人们对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有效性和马来西亚的成立产生怀疑。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的有效性

自1974年以来,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一直根据臭名昭著的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声称拥有马来西亚石油和天然气的所有权,却没有回馈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州和地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从砂拉越(Sarawak)采出的日产量为850,000吨石油(新海峡时报,2017年8月18日,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的砂拉越o&g油田平均产生85万桶石油)。人们相信,马来西亚国石油公司所提取的巨额财富已被用于填补联邦政府的金库,并在执政党政客之间共享,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州和地区仍然落后贫穷且没有完善的基本设施。

一些砂拉越议员一直在争论《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不适用于砂拉越,因为该法案从未得到砂拉越议会的认可。砂拉越议会没有记录表明曾讨论过此事,也没有记录有授权前首长拿督帕丁吉·哈吉·阿卜杜勒·拉曼耶谷代表砂拉越政府签署臭名昭著《 1974年石油发展法》。

在这期间,另一个重要事实被忽略了,那就是《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是一个“有缺陷的”文件。仔细观察1974年《石油发展法》第12页,上面带有当时的砂拉越首席部长签名,就会注意到提到“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的部分,而从未提到过“砂拉越境内还是境外”的部分。因此,该文件不能成为有效文件,因为砂拉越首席部长无法代表马来西亚其他合作伙伴,即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油气生产州和地区签署。如果同一文件是由当时的沙巴首席部长,当时的砂拉越首席部长以及当时的油气生产州和地区的首席部长或Mentri Besar共同签署的,则该文件可能是合法有效的文件。没有这些额外的签名,没有沙巴和油气生产州和地区的联合共同,“永久授权予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所有权。无论在马来西亚岸内还是岸外,勘探,开采,赢得和获得石油的专有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本协议项下的授予,转让和归属是不可撤销的,并应确保马来西亚国油(PETRONAS)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那么该文件是无效的。因此,砂拉越的油气所有权/权利仍然完好无损。

行动方针

尽管存在缺陷,但《石油开发1974》(PDA 1974)已在国会议会中成为法律,因此需要废除它,或在法院提出质疑以使其无效。砂拉越政府现在是时候向砂拉越人证明它是以砂拉越利益为本,通过采取大胆的废除行动或在法庭上提出使《石油开发1974》(PDA 1974)无效的挑战,确实可以保护砂拉越的利益,主权,自治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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