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古晉7日訊)砂拉越絕對有資格談“獨立”!

砂人民心願協會主席黃錦河認為,身為律師,本身曾多番研究相關“獨立”字眼,而這個字眼,絕對不是非法的字眼,而砂拉越談及所謂的獨立,更不應該被對付。

黃錦河是於今午針對首相馬哈迪聲明,任何鼓吹砂拉越脫離馬來西亞者,可在煽動法令下被對付事宜,接受媒體訪問時,如是回應。

他稱,宣揚獨立的含義,是備受國際承認的,也並不是犯法的,根據聯合國其中兩項決議,即聯合國安理事會第1513號及第1515號決議,就是賦予一個國家能自由爭取獨立!

他表示,不難發現,很多國家在當初都是屬於殖民地,這也包括砂拉越、新加坡和馬來亞半島,而這些國家都擁有一個權力來獨立。

砂人民可自主決定

而他說明,實際上,砂拉越自1946年,在查理斯維納布洛克時期,即發出一個備有9個事項的基本要點聲明,其中第8條聲明,即是闡明“自我決策權力”。

“拋開國際法令不說,屬於我們自己的憲法都有清楚闡明,之後可由砂拉越人民決定將來,因此,到底如何說我們爭取獨立是不合法?我們本來就有權力自己決定自己的將來!”

他也透露,截至目前為止,我國的憲法至今似乎都不承認1963年大馬建國契約,即便於月前原本欲進行的修憲都無法被順利通過,原因是如今的聯邦政府,無法接受砂拉越人民所欲修改的事項。

“既然不合法,哪裏來的馬來西亞?砂拉越又不能談及獨立?”

他續稱,就連在成立馬來西亞之際,雖說是由馬來亞半島、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共同簽署,然而新加坡在兩年後就退出了,這也顯示,這個所謂的合約,根本可說是不存在,畢竟整個架構已經被更改了,即然新加坡做到了,砂拉越又為何不能?

“因此我認為,砂拉越是時候站起來,爭取真正的自由,畢竟砂拉越在加入馬來西亞至今,完全未被賦予該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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