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从来不是联合国的新注册国家,而是在使用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将砂拉越,沙巴和新加坡作为马来亚联邦的附加领土之后,从马来亚联邦更名为马来西亚。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从未写入马来西亚宪法而现行宪法基于马来亚联邦的宪法。

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新加坡,砂拉越和沙巴应与马来亚联邦成为平等伙伴,但是在新加坡离开马来西亚联邦后,砂拉越和沙巴在未得到沙巴和砂拉越人民同意的情况下被降级为马来西亚13个州之一。

砂拉越的每日石油和天然气产量为850,000吨,给回砂拉越的仅占砂拉越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5%(称为特许权使用费),而5%的特许权使用费尚未全额支付给砂拉越政府。国油和联邦政府根据《 1974年石油发展法》(PDA 1974)强取的95%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违反了马来西亚1963年协议而1974年的PDA,这应该使马来西亚石油公司拥有全部石油所有权,但是不是所有石油产油州和地区(砂拉越和沙巴)都签署,只有当时的砂拉越首席部长雅各代表所有马来西亚产油国和地区签署,使这PDA1974无效。

要问的问题:
1)当新加坡离开马来西亚联邦时,《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被认为是无效了,沙巴和砂拉越又转换回自治国家,因为在加入马来西亚联邦之前,它拥有自己的货币,出生证和其他法律文件?
2)尽管报纸上报道了街头示威和罢工,但当时英国殖民者仍未进行适当的全民投票以寻求沙巴和砂拉越人同意加入马来西亚,这是否违反沙巴和砂拉越人民不要加入马来西亚联邦的意愿?
3)在签署《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期间,马来亚联邦是一个独立国家,而沙巴和砂拉越仍是英国的殖民地,《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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