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加拿大政府咨询了位于纽约的法学教授和国际法专家Thomas Franck先生,以了解有关魁北克脱离的问题,他说:“今天不能否定国际法禁止脱离,也不能否定国际法允许脱离国家。同时国际法也承认脱离的特权,也对任何不脱离的人没有义务。
国际政府委员会(IGC)主席Lansdowne当时回应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和联邦宪法中的“退出条款”时说明,表示“任何国家自愿进入联邦,就有一个自愿脱离的内在权利”。
正是根据这一完善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于2015年5月给于英国对BREXIT进行全民公投,以退出欧盟。
因此,如果沙巴和砂拉越打算退出联邦,国际法原则上适用于马来西亚联邦。
根据2015年1月(2015年1月31日于Malaysia Today报导)安华与哥打京那巴鲁的一群年轻人进行对话时,所说的联邦宪法阻沙巴和砂拉越分离。由于安华指的是联邦宪法,那安华须指出联邦宪法那部份禁止沙巴和砂拉越脱离。如果仔细阅读联邦宪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Lansdowne曾经明确表示,联邦宪法中的“退出条款”对于沙巴和砂拉越退出联邦来说是没有必要的。
即使有条款规定沙巴和砂拉越不能脱离联邦,马来亚联邦与沙巴和砂拉越签署的MA63的基本上己违约(新加坡是签署国,但在1965年离开马来西亚),所以说马来西亚联邦己不再是一个明智的政治联盟,这已经可以让沙巴和砂拉越有权脱离马来西亚。
而违反MA63的行为不能像安华所建议的那样进行改革,这是因为MA63内没有提供改革规定来应付违规事件。因此,法律补救办法是脱离联邦而不是安华建议的改革条约。这些违规行为已经导致契约破裂,由于MA63是一项国际契约,联邦宪法中任何阻止分裂的部分都是无效的,因为作为国际契约的MA63是比宪法更强大的文件。
接下来安华观点也不符合首相马哈蒂的意见,马哈蒂于2018年8月29日在纽约发表的评论等于承认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沙巴和砂拉越脱离,当时马哈蒂只是认为沙巴和砂拉越人只想要“自治而不是独立”。
所以我们拥有退出的权利。 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沙巴和砂拉越寻求从马来西亚联邦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