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人民质疑一个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laysia Agreement 1963) 的有效性,理由是该协定是由一个独立国家(马来亚联邦)和两个英国殖民地即沙巴和砂拉越签署的,并且由于这三个签署者的地位不平等,依照联合国的裁决的第1514和1541案列,使得该协定无效。
似乎这种有效性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另一个被称为《 1974年石油开发法》(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的文件。该文件已被砂拉越人视为对砂拉越人民的诅咒。砂拉越前首席部长(拿督帕丁吉·哈吉·阿卜杜勒·拉曼耶谷)是文件的签署者,他“永久授权予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所有权。无论在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勘探,开采,赢得和获得石油的专有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本协议项下的授予,转让和归属是不可撤销的,并应确保PETRONAS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我们一直以来被告知,通过《 1974年石油开发法》法律文件,砂拉越永远失去了油气资源上的一切,并对那个前任首长以及当时的砂拉越政府感到愤怒。
但是,通过仔细阅读带有当时砂拉越首席部长签名的1974年《石油发展法》第12页,人们应该注意到它提到“在马来西亚的岸上或离岸”的部分,而从来没有提到过“在砂拉越岸上或离岸的部分”那么该文件就不能成为有效文件,因为砂拉越首席部长无法代表马来西亚其他合作伙伴,即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联邦签署。如果该文件是由当时的沙巴首席部长,当时的砂拉越首席部长和马来亚联邦首相共同签署的,则该文件可能是合法有效的文件。没有这两个额外的签名,没有沙巴和马来亚联邦的联合共同,“永久授权予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所有权。无论在马来西亚境内还是境外,勘探,开采,赢得和获得石油的专有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本协议项下的授予,转让和归属是不可撤销的,并应确保PETRONAS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那么该文件属于不合法。因此,砂拉越的油气所有权,没有因为这文件被剥夺,砂拉越的油气所有权还是完整的。
有了这一发现,砂拉越政府就可以拿回主动权,可以决定马来西亚国油公司的新地位,和它的新条款和条件,而是有利于砂拉越政府的新条款(请网上寻找“中国-菲律宾石油协议条款和条件”参阅),并将马来西亚国油公司重新定位为砂拉越的投资者之一而不再需要参考《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砂拉越政府可以自由聘请其他任何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在砂拉越勘探石油和天然气。
由于砂拉越政府已经成立了自己的石油公司PETROS,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向公众公开经过审计的账目以及股东和董事名单,以证明砂拉越石油公司的运营是干净透明的。在理想情况下,PETROS应该发展成为一家以砂拉越为基础的全民公司,对砂拉越人民负责的公司。因此,董事和股东必须是砂拉越人。砂拉越石油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应该是促进砂拉越的增长和发展,使砂拉越人民有平等的就业和教育机会以及增加更好的基本设施来提升外国投资和旅游业发展。有了油气的全部收入,砂拉越政府就该提早完工泛婆罗洲公路,并为砂拉越整体规划铁路系统,并根据提交的各议会预算为每个城市,城镇和地区分配足够的发展资金以及尽量符合私人公司(尤其是有关农业)和中小企业的要求。应设立一个特别部门,以协助砂拉越产品的出口,并在不同国家成立贸易委员会。应特别注意滥用职权和贪腐的可能性,对贪腐采取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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