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协定》

这是一份拥有法律地位的国际性文件,於1970年由英国向联合国注册,它是超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不得违反它的国际契约,是一份不可(除非所有原始签署方都在场同意)修改的契约(Treaty),且必须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条文及《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下同读。

签署国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馬來亞聯合邦、北婆羅洲、沙撈越和新加坡

签署地点:英国伦敦

代表砂签署者:
Philip Ernest Housden Pike,天猛公朱加,Abang Haji Mustapha,林鵬夀,Abang Haji Openg

马来西亚重大事件编年

马来亚独立日:1957年8月31日

马来西亚计划 :在英国人的授意下,1961527,東姑拉曼於新加坡的東南亞外國記者協會中提議成立一個包括馬來亞新加坡沙巴砂拉越汶萊的聯邦國家

马来西亚协定草案日‎: ‎1961年11月15日

IGC跨政府级委员会成立 1961年11月23日,英國和馬來亞联合邦政府发布聯合聲明,指作出最後決定前会探悉北婆羅洲和砂拉越人民的意見,成立一個跨政府级委員會去負責這個任務,制訂详细的《馬來西亞協定》。这個跨政府委員會由英國的乔治·配第-菲茨莫里斯和馬來亞的阿都拉萨擔任委員。

科博德调查团:1962年1月,英國政府和馬來亞联合邦政府任命科博德委員會去諮詢北婆羅洲和砂拉越的意見,以得悉當地居民會否支持建立馬來西亞聯邦的建議。該五人委員會由兩名馬來亞人和三名英國人組成,並由卡梅伦·科博德擔任主席。在砂沙多个城市受各族民众示威抗议。北婆羅洲為了確保在馬來西亞成立時仍能保住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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