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雅兰全民党宣传秘书长王育础说:“马来西亚1963年建国协议(MA63)无效,因为在该协议签署期间,马来亚联邦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新加坡,沙巴和砂拉越还是英国的殖民地。”
他强调:“由于所有签署方的地位不平等,因此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有效性毫无疑问地受到质疑。因此,成立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谈判委员会将不可能让无效文件成为有效。”
他进一步强调,另一份授权马来西亚石油公司拥有马来西亚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PDA74)也是一份错误的法律文件。他声称:“在文件第12页只有见证了当时的砂拉越首席部长签名,其他油气出产州与区域首长都没有签署。将马来西亚的全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转让给马国油,这超出了砂拉越首席部长的权力和授权。”他说:“如果没有砂拉越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的认可,Tun Rahman不能凭借其担任首席部长的职务签下油气资源给马国油。石油和天然气是砂拉越的资源,而敦•拉曼(Tun Rahman)放弃了砂拉越人民给予他的信任。因此,基于这一事实,《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PDA 74)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王先生质疑:“现在砂拉越政府与马国油签署了所谓的和解协议,这是否意味着砂拉越政府承认《 1974年石油发展法案》是有效的文件?签署和解协议后,《砂拉越石油开采条例》OMO会不会就此失效?”
他重申:“砂拉越人需要知道在这项和解协议中获得了什么/失去了什么。如果砂拉越政府只希望在美里和马鲁迪拥有勘探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那么《砂拉越石油开采条例》(OMO)不够胜任吗?为什么现在我们还需有另一项和解协议而且可能会进一步侵蚀砂拉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