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律部长扎伊德·易卜拉欣(Datuk Zaid Ibrahim)并未充分考虑到法律专家的观点,即马来西亚联邦的形成或存在是通过欺诈或不正当手段实现的。马来西亚是在1962年设立的科博尔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基础上成立的,并于1963年7月9日签署了《马来西亚协议》(Malaysia Agreement)。根据这一协议,英国将砂拉越、沙巴和新加坡作为“礼物”赠送给马来西亚,而这一决定并未得到当时大多数砂拉越和沙巴人民的支持。
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赋予的去殖民化权利从未得到遵守。
法律专家还认为,《马来西亚协议》63(MA63)并不能约束现今这一代人,因为他们在马来西亚成立时尚未出生。《马来西亚协议》63中并没有任何条款说明它可以约束当前一代人。
事实上,砂拉越和沙巴并未参与马来西亚的创建或加入该联邦。它们是通过可疑的手段被并入马来西亚,目的是扩大马来亚的疆域,这一点在联合国秘书处的记录中得到了明确说明。
印尼总统苏加诺(Soekarno)曾强烈反对砂拉越和沙巴被并入马来亚以组成马来西亚的方式。马来西亚的成立引发了1963至1966年间,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的边界对峙,这场对峙发生在马来西亚于1963年9月16日正式成立之后不久。
因此,既然砂拉越和沙巴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欺诈被并入马来亚,之后由联邦政府通过国会法案控制的大陆架、海域、海洋生物、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应被视为非法。这些资源的获取是源自“毒树”的果实,按照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应当从中获益。马来亚或联邦政府应当归还这些不义之财。
《马来西亚协议》63的签署使得砂拉越和沙巴成为了殖民地,至少是作为马来亚的殖民地被对待。
前法律部长并未看到,自1963年起,联邦议会和内阁一直由马来亚控制,马来亚可以通过通过各种法律和政策来损害砂拉越和沙巴的利益。砂拉越和沙巴的议会代表在数量上无法与联邦政府抗衡,也无法阻止联邦政府夺取或剥夺本州的资源。前法律部长可能忽略了,马来亚或联邦政府曾利用1960年《内务安全法》下的紧急状态,强行推进了对法律的改变。因此,不能断言砂拉越和沙巴丧失了要求自己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权利。
《1974年石油开发法》(PDA74)、《1966年大陆架法》(CSA)和《2012年海域法》(STA)应当被宣布为非法或无效,并且不适用于砂拉越和沙巴。这些法案违反了《马来西亚协议》63(如果其有效)和国际法(国际法中的“先占规则”)。
联邦议会也不能擅自改变砂拉越和沙巴的领土边界。联邦宪法第2(1)(b)条款明确保护砂拉越和沙巴的边界不受改变,联邦政府不能将砂拉越和沙巴的领土限制为仅有三海里范围。这是非法的,该法律应当被废除!
前法律部长扎伊德·易卜拉欣关于砂拉越石油和天然气所有权的观点,建立在“默许”和“禁止反悔”两个法律原则之上。默许原则是一种法律防御手段,适用于在不合理延误提出索赔或对他方行为长期默许的情况下,丧失执行索赔或救济的权利。而禁止反悔原则则是阻止某一方主张与其之前同意或声明相矛盾的立场。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默许”和“禁止反悔”原则不适用于砂拉越和沙巴对其海洋财富、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主张,因为马来西亚的成立并不符合国际法,且被视为欺诈行为。马来西亚只是一个事实上的联邦或国家。正如法律专家所言,既然马来西亚是一个欺诈行为的产物,那么在法律上,欺诈行为不存在时效限制,砂拉越和沙巴有权追求失去的权利。
此外,欺诈行为是一个持续的、延续性的行为,持续影响着砂拉越和沙巴。
温利山
肯雅兰全民党(Parti Bumi Kenyalang)主席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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