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 40% 的收入权:如果 1963 年的承诺被打破,联邦还剩下什么?婆罗洲建国困境基金会 (BoPiMaFo) 注意到联邦政府决定对哥打京那巴鲁高等法院关于沙巴拥有宪法赋予的 40% 净联邦收入权益的裁决提出上诉。虽然这一上诉被呈现为日常法律事务,但目前提交给法院的问题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宪法问题,直击马来西亚本身建立的基础。
这个案件迫使国家面对一个根本性问题:
在马来西亚建国时承诺给沙巴的宪法保障是真诚的保证,还是从未打算完全履行的承诺?
这个问题的答案所携带的影响远超一起财政纠纷。它直接关系到 1963 年马来西亚建国宪法协议的可信度。
那些说服沙巴加入马来西亚的保障措施
当马来西亚于 1963 年通过《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 成立时,沙巴和砂拉越同意——尽管持谨慎和相当犹豫的态度——与马来亚联合邦和新加坡一起加入一个新的联邦。
这个协议并非无条件。
沙巴的领导人是在收到具体的宪法、政治和财政保障,以保护婆罗洲领土在新联邦内的自治权和利益之后,才接受马来西亚的成立。
在这些保障措施中,最重要的是目前反映在《联邦宪法》第 112C 和 112D 条中的财政条款,这些条款保证沙巴获得该州 40% 的净联邦收入。
这一安排从未被呈现为可酌情决定的联邦拨款。
它的设计是一种结构性的宪法保障,旨在确保沙巴将保留其自有土地和自然资源产生的财富的公平份额,使其能够在联邦内发展和繁荣。
因此,完全可以合理地说,如果当初没有给出包括 40% 净收入保障在内的这些保证,沙巴在 1963 年可能不会考虑加入联邦。
这些保障并非边缘性的让步,而是根本性条件,旨在确保沙巴在新联邦内不会在经济上处于劣势。
40% 公式入宪的宪法依据
沙巴拥有该州 40% 净联邦收入的权益并非抽象的政治诉求。
该公式本身嵌入《联邦宪法》第十附表中,该附表规定了联邦与婆罗洲州属之间的财政安排。
将该公式纳入第十附表表明,40% 的净收入权益在 1963 年马来西亚成立时就被设计为宪法框架的一个结构性组成部分。
它反映了《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项下谈判确定的财政保障,确保沙巴将保留其自有领土产生的财富的公平份额。
换句话说,这一保障直接融入了马来西亚宪法建筑本身。
因此,法院审理的问题并非沙巴是否应该获得特殊优待。
真正的核心问题是,写入《联邦宪法》的宪法保障最终是否会按最初的意图得以实施。
40% 保障设立初衷
提供给沙巴的财政保障并非随意的安排。
引入这些保障是因为在 1963 年马来西亚成立时,婆罗洲领土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低于马来亚。
《马来西亚协议》的设计者认识到,沙巴将需要更强大的财政能力来建设基础设施、发展经济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40% 的净收入权益旨在确保沙巴自有领土产生的财富中的相当一部分将继续用于该州的发展。
换句话说,该保障旨在确保沙巴在新联邦内能够在经济上赶上,而不是进一步落后。
然而,六十多年后,现实依然深深地令人不安。
尽管拥有巨大的自然财富——包括石油、木材和其他宝贵资源——沙巴今天仍然是马来西亚最贫穷和经济最不发达的州属之一。
对于许多沙巴人来说,这个痛苦的现实加强了一个日益增长的信念,即旨在保护沙巴经济未来的宪法保障从未得到完全履行。
历史性的沙巴入联邦保证
回顾伴随沙巴决定加入马来西亚的保证也很重要。
当时,东姑阿都拉曼公开承认,婆罗洲领土进入新联邦是建立在这一安排必须使它们受益的理解之上的。
历史记录进一步表明,就在 1963 年 7 月马来西亚成立前不久,东姑阿都拉曼表示,如果新国家没有给它们带来利益,加入联邦的领土将有自由重新考虑其立场。
这些保证旨在解决沙巴和砂拉越的担忧,即它们否则可能在新联邦内被主导。
当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
马来西亚必须为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在内的所有创始伙伴的利益而努力。
这些保证构成了更广泛理解的一部分,即授予婆罗洲领土的宪法保障将以诚意履行。
沙巴进入联邦的历史背景
还必须正确理解沙巴进入联邦的情况。
历史记录表明,在讨论成立马来西亚时,北婆罗洲的政治机构仍处于形成阶段。
威廉·古德爵士承认,当成立马来西亚的问题出现时,该领土的本土政治领导层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
同样,唐纳德·斯蒂芬斯后来反思说,许多参与谈判的本土领导人政治经验有限,因为北婆罗洲才刚刚开始向自治过渡。
在这种情况下,为沙巴谈判确定的宪法保障——包括包含在《联邦宪法》第 112C、112D 条和第十附表中的财政保护——显得特别重要。
这些保障旨在确保尽管参与各方在政治和行政经验上存在不对称,沙巴的利益在新联邦内也能得到保护。
沙巴和砂拉越作为创始伙伴
还必须记住,沙巴和砂拉越的宪法地位与马来亚的十一个州有着根本的不同。
马来西亚并不是简单地通过扩大马来亚联合邦而创建的。
相反,它是通过《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成立的,这是一份由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签署的国际协议。
因此,沙巴和砂拉越成为名为马来西亚的新联邦创建时的创始伙伴,而不是简单地作为普通州加入现有的联邦。
授予婆罗洲领土的宪法保障——包括反映在《联邦宪法》第 112C、112D 条和第十附表中的财政安排——因此是使马来西亚成立成为可能的宪法协议的结构性组成部分。
尊重这些保障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
它是一个尊重联邦本身赖以建立的宪法基础的问题。
无法忽视的问题
联邦政府有权通过法院追求其法律权利。
然而,上诉无法解决该国家现在面临的更深层次的宪法问题。
如果《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项下承诺给沙巴的保障是真诚的,它们必须在文字和精神上都得到履行。
如果它们从未打算履行,那么沙巴当初同意——尽管是谨慎地——加入联邦的历史基础值得诚实的重新评估。
对于许多沙巴人来说,这个问题不仅仅关乎宪法解释或财政计算。
它关乎沙巴在马来西亚内的尊严、权利和未来是否得到 1963 年所承诺的尊重。
最终,国家面前的问题很简单:
如果 1963 年说服沙巴加入马来西亚的保障今天没有得到履行,沙巴人民如何能够继续相信联邦本身赖以建立的承诺?
因为一个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联邦,如果创建该信任的承诺被允许淡出历史,它就无法持久。
最后,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收入的法律纠纷。它是一次考验,考验那些在 1963 年说服沙巴加入联邦的宪法承诺是否会以诚意履行——因为马来西亚的强大和团结最终取决于那些创始承诺将被履行的信任。
唐纳德·约翰·詹本 (Daniel John Jambun)
婆罗洲建国困境基金会 (BoPiMaFo)
为宪法问责和《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的忠实履行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