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7/11/2018 星洲日报报道:由首相敦马哈迪领导的内阁特别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将于17/12/2018年在吉隆坡召开首次会议。砂拉越政府首席部长阿邦佐哈里表态:领土完整、移民主权两点无可协商。详细内容:他认为领土完整,包括大陆棚架、海床及地底的拥有权是不能妥协的。
砂拉越议长阿四非亚也表态:检讨1963年马来西亚建国契约的核心课题,应当是联邦宪法第112D及112D(3)条文的财政规定,即联邦政府检讨对砂拉越的特别拨款。这也是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IGC)24(9)所建议的事项。
就此事,表达自己的一点见解。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马来西亚建国几个问题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对马来西亚建国契约和联邦宪法112D及112D(3)条文和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IGC)24(9)的一点认识。
第一部分:对马来西亚建国几个问题的认识
1.筹组马来西亚的历史背景:
(i)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殖民地国家掀起了一场为摆脱殖民统治,争取自治独立的革命运动,它已形成了一股影响深远的,震撼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势不可挡的全球性趋势。国际全球治理最高治理机构 --- 联合国。联合国大会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号决议庄严地宣布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其详细内容在此省略)
(ii)战后,苏中主导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阵营与美英为首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阵营为争夺政治和经济利益地盘形成了一场生死的争夺战。鉴于反帝反殖,争取自治独立运动席卷全球,东南亚的局势,印度尼西亚亲共的苏卡诺已经掌握了政权,印度支那半岛各国和星加坡、马来亚和砂拉越的反帝反殖运动更被视为亲共的可怕势力。为了防止共产主义运动的蔓延加上战后英帝国主义的财政经济势力已经元气大损。因此,马来西亚计划实际就是为防止共产主义运动蔓延而铸成一堵坚固的城墙。
(iii)英国驻东南亚最高专员麦唐纳于1960年12月首次引用“大布局”(Grand Design)的字眼以表达合并东南亚各殖民地的意旨。他说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五个现有的区域的联合体,即是将马来亚联合邦、星加坡、砂拉越、北婆罗洲和汶莱组成一个联合体。我们已经同意分为两个步骤以达致目标。首先是星加坡和马来亚联合邦的结合;第二是婆罗洲三个区域分别以完整的独立体,将两组结成在一个立宪政体统治之下的联合体。(麦唐纳1955年4月2日的谈话)
阐述:1940年后英国已经有计划一个东南亚殖民地区域的合并以持续维护其自苏彝士运河以东直到香港的军事策略和经济利益。二战之后,英国紧抓机会强占并吞布律克家族百年统治的砂拉越王国在英国的保护之下,成为最后的一个殖民地。
1960年圣诞假期,英国驻东南亚最高专员麦唐纳首次引用“大布局”字眼描述将马来亚联合邦、星加坡和英属婆罗洲最终合并。以不牺牲权力影响,达致减轻财政开销。这意味着大英帝国必须付出其殖民主义的代价而被视为其帝国统治的落幕,将其殖民统治主权移交给一个友好的政权,它将继续为维护大英帝国的策略与经济利益而卖力。这也是被视为保留大英帝国全球影响的最有效和最廉价的办法。
(iv)英国赐给马来亚联合邦总理东姑阿都拉曼的一项厚礼---实现“大布局---马来西亚计划”之梦。
1961年5月27日马来亚联合邦总理东姑阿都拉曼在星加坡阿德尔菲酒店举办东南亚外国记者协会会议上宣布:倡议“大布局---马来西亚计划”。经过两年多的一翻努力之后(不外是施展强迫、威胁、利诱、欺骗和收买之伎俩),终于实现“大布局---马来西亚”之梦。
2.1963年马来西亚建国契约合理性与公平性?
(i)当我们学习和研究了成立马来西亚计划的历史背景之后,我们基本会认识筹组“马来西亚”的最终目的是为延续英国在此地区的政治控制以继续维护其经济利益和军事权力。并不是还政予民,其实是为解决面对联合国反殖民统治宣言和全球反殖民统治,争取自治独力运动而精心泡制的方案,利用筹组“马来西亚计划”达致最终继续延续其变相殖民统治星加坡、汶莱、砂拉越和沙巴的不可告人的阴谋。
(ii)联合国所谓民意调查团---柯博德调查团并不能充分反映民意,在区区的数天内走访几个市镇而已,未能反映广大的乡区和内陆居民的心声,就仓促做了调查报告。显然是缺欠公平与完善和有效的进行调查工作,同时也没有进行民意公投调查仪式。让民意票数表达真相!这样的筹组“马来西亚”的办法以及其达成的效果,是令人质疑。显然是有欠合理性!
(iii)按马来西亚建国契约是五个区域,包括马来亚联合邦、砂拉越、北婆罗洲(沙巴)、星加坡和汶莱域组成一个联合体,称为马来西亚联合邦。而汶莱坚决不加入筹组,星加坡于1965年又退出,仅留下的三邦仍然是保留原本的平等地位。但经过三番四次的修改联邦宪法之后,原本的马来西亚契约已经面目全非了。
3.马来西亚建国契约20条款之内容:
《獨立二十條契約》於1963年,由北婆羅州(現沙巴)、砂朥越、馬來亞聯合邦(包括星加坡)組成馬來西亞聯邦時簽定。鑑於北婆羅州與砂朥越的環境與人文結構與半島有相當大的差距,此契約旨在保護北婆羅州與砂朥越在各領域的自治利益和權益。現原文已無保留,二十條契約的內容已分別載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詳文如下:
第一條:宗教
在聯邦憲法下,回教是聯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條款不適用與沙巴和砂朥越。這兩州不应該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條:語言
(a)在聯邦憲法下,馬来語(Bahasa Melayu)是為聯邦的官方語言,
(b)在《馬來西亞日》開始的10年內,英語必須被繼續使用,
(c)英語也應該被列为沙巴和砂朥越的官方語言,對各州和中央政府溝通時可在無時間限制下使用英文。
第三條:憲法
馬来西亞聯邦憲法应建立在馬来亞憲法的基礎上,並在製定時獲得各州的同意。與此同時,沙巴和砂朥越的憲法也应被受重視。
第四條:聯邦最高元首
沙巴和砂朥越無權角逐聯邦最高元首一職。
第五條:国家的正式名稱
應稱為馬来西亞(Malaysia)而不是馬来由聯邦(Melayu Raya)。
第六條:移民權
應與中央聯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對沙巴和砂朥越的一切移民事務應先得到沙巴和砂朥越州政府的首肯。沙巴和砂朥越在入境與出境事務中有保留權。
第七條:王位繼承權
沙巴和砂朥越都無權。
第八條:婆羅州化
聯邦應加速沙巴和砂朥越公共服務系統的本土化。
第九條:英國官員
可擔任沙巴和砂朥越原來的職務至到符合資格的新人上任為止。
第十條:公民權
凡是獨立後在沙巴或砂朥越出生的嬰兒應自動取得聯邦公民權。
第十一條:稅務與財務
沙巴和砂朥越有經營與控制自身之財務、發展基金和稅務的權力。
第十二條:土著特權
沙巴和砂朥越的土著應享有與馬來亞之馬來人一樣的特權,但沙巴和砂勞越不必完全跟隨馬來亞所設定針對特權之方案。
第十三條:州政府
(a)首席部長應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選出;
(b)沙巴和砂朥越應採用類似聯邦政府的部長制(Ministerial System),而不是州政治委員制(EXCO)
第十四條:過渡時期
在加入馬來西亞的七年過渡期內(不一定得是加入馬來西亞的頭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朥越之立法權力將由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暫無權力插手。
第十五條: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應獲得保留。州教育事務應全權由州政府行使。
第十六條:憲法維護
未經過沙巴和砂朥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無權修改或撤消聯邦憲法內保護州人民與政府的條款。
第十七條:聯邦國會代表權
在劃分選區時應考濾沙巴和砂朥越州之人口分佈與發展潛能。
第十八條:州首長
應命為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條:州名
應命為Sabah & Sarawak 沙巴和砂朥越。
第二十條: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
聯邦憲法賦予國家土地局與地方政府委員會的管理權將只局限在馬來亞。沙巴和砂朥越州將在州憲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的事務。
4.为检讨“马来西亚”建国契约而成立的内阁特别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指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所主导的指导委员会。其成员包括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砂拉越政府和沙巴政府的代表。
这个委员会是否合理与合法呢?1963年所签订的马来西亚契约是一项多边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应该依据国际多边治理法则处理;而今,内阁特别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是缺乏两方,即是星加坡政府和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英国)政府代表作为成员。显然这是违背了联合国国际组织、国际多边主义治理法则的精神,再者该“特别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是缺欠了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国际事务的民主监督和投票决定权的因素。不过应该明白虽然星加坡是已经退出的一个成员国,固然不受条约的约束,而英国是签约的见证国,也同样不受条约的限制,但是,缺乏这两个国家的参与,留下来的三个成员国仍然是属于国际多边治理关系。因此,如果缺乏签约的这两方国家的参与,它会促成成立该“特别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受到严重质疑和挑战。
- 厘清有关索取自主权的几个概念
(i)对自治与独立两个同概念的阐述:独立性意指不受外界的压力和限制,有独立自主决定和处理事务的权力。独立国家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居民。自治权意指自己治理的权力。在概念上“自治”不能等同于“独立”。在马来西亚的概念内,如果说“自治权”应该指在马来西亚国家的框架内,在国家宪法(联邦宪法)的指引下,某个区域的居民或民族不受外来势力的压制和干扰下拥有“自己治理权”以管理自己区域内居民或民族的事务。如果说砂拉越人民要独立自主,就不在“马来西亚”国家概念的框架内,那是脱离了“马来西亚”国家概念,而是“自立门户”,另立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与原来的马来西亚国家一样,在国际上是一个领土、主权完整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的阐述(某篇文章的摘录):国家权力特性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i)强制力的垄断性;(ii)普遍的约束力;(iii)主权性,所谓主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属性,也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条文:(a)在国家内部:主权是指至高无上的权力,即是国家权力的效用最高(b)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权力的独立性,即一个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c)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全权在政治、法律上的表现。(d)国家的三要素:国家主权;领土;居民。
1.对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改革运动的认识:
(i)社会基本矛盾体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我国马来西亚的社会基本矛盾体现在代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巫统国阵政府严重阻碍了国家生产力向前的发展。因此在第十四届全国大选前形成了全国各阶层人民在被视为代表先进生产力力量的希望联盟的统一领导下各阶层人民与巫统国阵集团代表封建官僚特权阶级,贪污腐化没落的旧势力构成我国社会改革运动的主要矛盾。因此全国人民在第十四届全国大选期间在改革运动力量的努力捍卫保送之下希望联盟候选人终于以多数议席进入国会执政联邦政府。消解了人民心中积怨千年的古恨!
(ii)第十四届全国大选后社会矛盾的转化:第十四届全国大选(509大选)后,显然社会的主要矛盾也随之起了变化,原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人民力量,希望联盟取代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巫统国阵统治集团,已经上升,被视沦为大资本家、中产阶级的代表者与维护者与广大的被统治阶级相互对立,相互抗衡的民选政府。
因此,今天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则表现在代表统治阶级的希望联盟政府为一方与广大被统治、被压迫和被剥削的人民大众为一方之间的矛盾。
(iii)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第十四届全国大选后,社会的焦点则集中关注希望联盟如何解决长期来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之间所存在的矛盾。集中的表现在于人民群众诉求希望联盟必须兑现大选前所许下的诺言。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方法很多,轻、重、缓、急、主、次。但归根结底基本有两种办法,即是依据宪法或宪法以外的两种办法。
漫长的中国之路,中华民族终于走出了一条康庄大道。中华民族站起来了!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带领世界人民走向美好的未来!归结于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完满地解决了孔家店、毛泽东和邓小平三统归为一统,道统与政统合为一统的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今天希望联盟代表人民进步力量登上马来西亚政治舞台,掌握着执政大权,能否带领全国人民走出一条康庄大道正面临着严峻的历史考验。能否解决“教”与“政”、民族之间、区域之间的矛盾就涌现在议事日程上来。道路是坎坷、曲折与艰辛的。我们拭目以待!首先是人民为先,要依法办事,打贪反腐、进行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的吃饭、住房、舟车交通、医疗卫生、教育、旅行、就业等问题。其次是怎么摆平陈旧的复辟势力和加强与发展自己的力量与人民结成牢固为建设国家努力奋斗的力量。
2.砂拉越整体与马来西亚联邦之间的矛盾:
“联邦”或“邦联”政体的国家,中央政府与区域人民或政府总是存在着矛盾的。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瓦解、北爱尔兰苏格兰的脱离运动、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的脱离运动,非洲的刚果一分为二,埃塞尔比亚也将一分为二,甚至社会主义中国内部的自治区域与中央政府都存在着矛盾。问题是如何处理?砂拉越与联邦政府同样面对着这样的问题。砂拉越长期以来被视为“受制于人”的殖民地。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今天联邦政府应该掌握着主导权,如果联邦政府真心实意考虑还政于民,应该在极力发展砂拉越和沙巴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的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就业等问题加倍努力外,更应通过国会逐步取消或修改被前朝政府通过国会修改的不合理的联邦宪法,我想,索权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否则爱砂拉越的各政党、各阶层人民将会联合起来朝着寻求走独立自主的道路。
这条路该怎么走?基本存在两条路:一为和平宪制斗争之路与一为暴力非宪制的斗争形式。砂拉越人民的智慧是聪明的,有能力选择自己要走的路。容不得别人的轻易左右。
3.厘清对砂拉越政党联盟在索权道路中的可信度:
砂拉越政党联盟的前身是巫统国阵的成员党;这个政党联盟靠得住与否?人们将会“以史为鉴”审查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什么事情?一切高兴愉快、失望沮丧的事情一概涌上心头;轻、重、善、恶自有审定。
第一部分是对马来西亚建国几个问题的认识,基本写完供大家阅读与批判。如果适合取之,反之则批倒批臭!
第二部分关于对一些联邦宪法条文如联邦宪法112D和112D(3)和IGC24(9)等条文以及石油法令、领海法等法令条文以我半桶水水平试将巫文翻译成华文,以供不太熟悉巫文与英语的我友阅读和参考。
联华供稿 7/12/2018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