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0(2)條文 - “the Federation” means the Feder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57; 請注意,第1(1)條文的 The Federation,是指1963年成立的馬來西亞。而第160(2)條文的 the Federation,詮釋的是根據1957年獨立的馬來亞聯合邦。根據第160(2)條文的詮釋,砂若接受這次2019年的憲法修正案,就是認同整個聯邦憲法裏面所提到的‘聯邦’是根據1957年的馬來亞聯合邦的定義來詮釋。1957年砂朥越和馬來亞之间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兩個國家。
聯邦憲法條文第160(2)的陷阱!
知道什麽是160條文嗎?
在聯邦憲法裏,條文160是在詮釋整個憲法特有名詞的條款。在法律上對於憲法用詞有任何的疑問或者爭執,都會根據第160條文裏面的解釋為最終依據。
馬來西亞聯邦是由四個國家所組成以下為聯邦成員國的中英文名稱
馬來亞聯合邦 – Federation of Malaya
沙巴 - Sabah
砂朥越 - Sarawak
新加坡 – Singapore
因此,在馬來西亞聯邦的法律範圍,是有兩個不一樣的 ‘聯邦’的。
A) – 1957年獨立的 馬來亞聯合邦
B) – 1963年成立的 馬來西亞聯邦
憲法第1(1)條文 - The Federation shall be known, in Malay and in English, by the name Malaysia.
憲法第160(2)條文 - “the Federation” means the Feder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57;
請注意,第1(1)條文的 The Federation,是指1963年成立的馬來西亞
第160(2)條文的 the Federation,詮釋的是根據1957年獨立的馬來亞聯合邦
根據第160(2)條文的詮釋,砂朥越接受這次的憲法修正案,就是認同整個聯邦憲法裏面所提到的‘聯邦’是根據1957年的馬來亞聯合邦的定義來詮釋。
1957年的馬來亞聯合邦,砂朥越和馬來亞都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兩個國家。
砂朥越的主權,是在《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或英文Malaysia Agreement 1963, 簡稱MA63 裏面明明確確記載的。
如果砂朥越認同聯邦憲法裏面對於‘聯邦’的詮釋,是指1957年的馬來亞聯合邦;等同自願放棄所有的權益,甚至比馬來亞十一州還不如。
因爲1957年的聯邦,砂朥越不存在,也沒有一席之地,更不要說享有在1963年協議裏面的任何權益。
因爲MA63根本沒有記載在聯邦憲法,沒有法定地位和法律約束力。
換句話說,聯邦政府此次的修憲,蓄意誤導砂朥越調入陷阱,完完全全失去所有的主權,比如移民自主權、水域、石油天然氣礦物。到時候,石油天然氣是屬於聯邦的,連最後的5%石油開采稅也不需要給砂朥越。